某建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异议案
来源:兰州市科技工作者法律服务中心

一、案情简介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青法院)在办理某建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该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在账户性质不具有外观明确性的情况下,冻结该建工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该建工公司向高青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交了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三方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某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请求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高青法院经审查查明,冻结的上述账户确系该建工公司专门用于发放某幼儿园及地下车库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高青法院及时裁定解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二、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审慎核查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者划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